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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27 17:35:04 【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这文件包括 “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等等
        “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摘要】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2011年8月,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庆首饰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下称宝庆总公司) 系“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创煜公司)自2005年开始与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在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遂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而连锁公司、创煜公司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提出的解除涉案协议无效,并驳回连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平衡双方利益,根据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二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系列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相应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对于此类双方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纠纷,特别是合作已久、品牌声誉及市场获得巨大增长、裁判结果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思路。
 
  “quna.com”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05年5月9日,庄辰超注册了“qunar.com”域名并创建了“去哪儿”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qunar.com”域名由庄辰超转让给该公司。经过多年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服务标识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去哪公司)的前身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后于2009年5月26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与趣拿公司相近。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后于2009年5月转让给去哪公司。去哪公司随后注册了“123quna.com”等域名,并使用“去哪网”“quna.com”等名义对外宣传和经营。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上述企业字号、服务标记、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去哪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和“去哪”标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等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趣拿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及“去哪”等标识的判项;撤销了去哪公司停止使用“quna.com”等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的判项,并把赔偿数额相应调整为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区分了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不同,以及权利冲突处理原则。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同的主要原因。
 
  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案情摘要】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泉公司)完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ATT7021AU的设计(下称钜泉布图设计),并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钜泉公司发现,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能微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其布图设计并制造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片RN8209、RN8209G(下称被诉侵权芯片),且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下称雅创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芯片。钜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锐能微公司和雅创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系锐能微公司自主开发,并获得了登记证书;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布图设计不同;钜泉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请求驳回钜泉公司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钜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20万元。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布图设计,而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故无论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锐能微公司的行为均不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侵犯了钜泉布图设计专有权。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该侵权判断标准强化了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新的激励。同时,本案对于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权利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1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责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等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传播申请人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歌曲;责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湖北联通)停止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服务;责令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欧珀)停止在其OPPO品牌手机中内置“网易云音乐”行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上述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裁定发布如下诉前禁令措施:1.广州网易等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行为;2.湖北联通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其移动手机客户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中的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移动网络服务行为;3.广东欧珀于裁定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停止通过其品牌为OPPO R830S型号(合约机)移动手机中内置的“网易云音乐”客户端向移动手机客户传播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行为。禁令发布后,湖北联通、广东欧珀立即停止了被诉行为。广州网易等不服该禁令,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结合形成新生网络文化传播媒介,可以使音乐作品被无限传递、下载。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布诉前禁令,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整治网络环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模式。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摘要】
 
  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于1996年1月提出“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5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等。经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因历史原因,不同的企业长期使用相近似的商标,在已客观形成市场格局的情况下,如其中一方另行申请构成要素相近似的商标,应根据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以混淆误认可能性为标准综合判定,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摘要】
 
  上海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下称竹家庄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0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2010年12月27日,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争议商标。2003年11月11日,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避风塘公司)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上海避风塘公司不能以其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避风塘”一词,争议商标中的“竹家庄”文字与竹子图案更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侵害上海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遂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海避风塘公司的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的问题。本案对于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防止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符号圈地”侵占公有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治疗乳腺增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摘要】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亚东制药公司)是名称为“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亚东制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亚东制药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亚东制药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以及判断发明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此外,还明确了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基础。本案裁判对于审理药物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思路网站,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被告人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思路网站刊载高清资讯和高清电影,其链接到的论坛存有大量盗版电影和电视剧资源可供付费下载。通过这种方式,思路网积累了大量的注册用户,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盗版高清电影网站。该案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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